《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暂行办法》
时间:2013-04-28作者: 原创浏览次数:55969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爱烛行动”
救助特困教师暂行办法
(试行)
(2009年10月29日)
为救助我省因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教师,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协助党委、政府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本人患重大疾病或个别因特殊情况花费在20万元以上、负债达10万元以上的本省特别困难的教师。
第二条 救助标准
经审批通过的特困教师,由省本级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视财力情况而定。
第三条 申请救助程序
(一)根据我会下达的救助指标,由教师所在学校集体讨论研究后,向当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本省特困教师;
(二)经学校推荐的救助对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救助特困教师审批表》,提供本人患重大疾病花费20万元以上、负债在10万元以上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证、医院诊断结果复印件、交费或欠费的凭据及家庭确切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学校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学校公示壹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当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提交。
(四)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必须严格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基金会审批。
(五)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收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上报的材料后,由秘书处汇总,必要时可重点核查,最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四条 救助金发放办法
(一)经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省本级采取以下方式发放救助金:省教育基金会到市(州)直接发放或者由市(州)代为发放。
(二)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收到我会拨付的救助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受助特困教师手中,并在10日内将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正式收据及救助金领款单复印件邮寄至我会。
第五条 救助金的监督
(一)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救助对象建立档案,进行抽样跟踪考察,了解救助效果并报理事长办公会。
(二)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每年公布一次救助特困教师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冒领取救助金者,除追回救助金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通报批评。
(四)各市、州材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逾期不予救助。
第六条 本办法适合本省内各级各类学校专职或聘任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教师(不含教育工作者)。